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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部分事项告知承诺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31         信息提供:对外经济合作处

  一、编制背景
  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按照《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部分事项告知承诺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制定告知承诺文本。制定“提交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缴存凭证”、“退还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或撤销保函”、“提交企业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变更《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补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换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在市级政务服务大厅、网上办事大厅和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
  (二)优化审批服务程序。本着减环节、减材料、增加透明度的原则,明确告知承诺事项审批流程,现场提交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的,当场作出同意决定,在承诺时限以内完成对应事项所需完成的工作,并依法送达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三)严格事中事后监管。在作出行政确认后三个月内,通过抽查检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情况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行差异化信用管理。
  (四)建立失信记录修复机制。按照违诺失信记录修复标准,结合违诺失信等级,明确事项修复渠道、修复方式、修复期限和修复程序,并将违诺主体修复信息归集至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五)畅通投诉和异议处理渠道。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提供申请人维权服务渠道,建立诉求受理、办理、督办、反馈、回访、评价的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部门内部告知承诺事项异议处理机制,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生效时间
  《实施意见》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咨询电话:对外经济合作 55579388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部分事项告知承诺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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