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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06         信息提供: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神,加强和规范我市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委制定了《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走出去”战略,加强和规范我市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制定的《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3]124 号),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合作资金)的来源: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用于支持我市依法设立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资金。
  第三条 合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导向,符合我国在国际贸易协定中的义务,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合理引导我市各类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第四条 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为合作资金的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负责合作资金的预算和资金拨付,会同市商务委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项目集中评审及审定资金拨付方案,划拨合作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商务委负责合作资金的业务管理,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的支持重点,建立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库,组织我市企业项目申报、集中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 支持内容、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合作资金支持的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范围包括:
  (一)境外投资,是指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股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重点支持国际能源资源开发和加工合作;技术研发投资合作;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优势制造业投资合作;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投资合作;国际化营销网络和知名品牌创建合作等。

  (二)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重点支持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有利于改善当地民生等领域开展的附加值高、影响力大,具有品牌和技术标准优势的工程项目。

  (三)对外劳务合作,是指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重点支持对劳务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外派劳务素质,推动技能型、高端型劳务输出。

  (四)重点支持 “中国工程技术标准走出去”、“企业联合走出去”及资源开发类投资合作项目。

  (五)对受主管部门委托的企业(单位)为促进我市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为目的所开展的促进工作进行补助。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对企业从事上述对外投资合作业务采取贷款贴息、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七条 贷款贴息和补助额度的确定原则:

  (一)用于支持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的贷款贴息,不超过贷款实际支付利息。

  (二)用于支持企业境外投资的补助,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补助额度:

  1、对于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的重点支持范围,投资额为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项目且项目在申报年度内累计完成80%以上的投资,给予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符合第五条第四款重点支持范围,投资额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境外项目且项目在申报年度内累计完成80%以上的投资,给予额度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

  2、对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矿业投资合作的前期费用、资源回运运保费,结合年度重点工作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三)对我市企业开展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按完成营业额进行补助。用于支持企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补助,按照不超过项目申报期内已完成营业额的0.5%进行补助。

  (四)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对按商务部和北京市规定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的企业,根据实际培训并派出人数,每人补助不超过500元人民币。

  (五)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给予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50%的补助。

  (六)对受主管部门委托的企业(单位)为促进我市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组织开展促进工作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助。

  第八条 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委根据合作资金支持额度以及各项对外投资合作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确定当年合作资金重点支持的领域、范围和标准,申报材料等具体申报工作要求,并在市商务委电子政务网(www.bjcoc.gov.cn)和市财政局“北京财政企业服务网”(www.bjczqyfww.com.cn)发布。

  专项资金以人民币计算并支付。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含以金融、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的本市地方企业;

  (二)已经取得市商务委或由市商务委报经商务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资格,按规定参加并通过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

  (三)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四)近五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无恶意拖欠我市政府性资金行为;

  (五)当年已获得相同性质的其它同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本年度合作资金的支持。

  (六)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十条 申请合作资金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贴息贷款为一年以上(含一年)中长期境内商业性金融机构贷款,贷款可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由我国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贷款可由境外项目公司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

  2、贷款用于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的建设及运营;

  3、每一项目申请贴息的贷款累计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或合同总额;

  4、一个项目可获得累计不超过3年的贴息支持。

  (二)申请合作资金补助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经市商务委或经市商务委报经商务部批准、登记或备案;

  2、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生效;

  3、遵守所在国法律,注重环境保护,尊重当地风俗,履行社会责任;

    4、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申请合作资金补助的应为申请企业直接中标项目,不含从其他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获得的工程分包项目;项目合同总额大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以联营体形式承包工程的,企业承担项目情况按合同比例计算工程合同额;企业对外投资已履行完境内外全部手续;

  5、境外投资项目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或应符合第五条第四款的重点支持范围;

  6、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四章 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 合作资金的申请详见当年申报通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贷款贴息提供如下材料:

  1、北京市使用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请表;(表样见附件1)

  2、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贷款、项目预期收益情况分析和发展前景等;

  3、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持有的有效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等证书复印件;

  5、境外企业或机构注册文件复印件或合作项目合同副本;

  6、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及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

  7、申请企业近两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8、申报单位承诺书;(格式要求见附件2)

  9、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资金补助提供如下材料:

  企业除提供上述(一)款中1至5项和8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以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提出申请的,需提供项目有效中标的证明文件(中标通知书、正式签订的合同、商务部开具的对外承包工程投议标许可等材料复印件),以及申报期内完成营业额的情况说明材料;

  2、以对外投资提出申请的,需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在当地或第三国融资、企业内部从第三国调动资金等方式的,可不提供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但须提供相关证明)、项目所在国有关机构的验资证明、以设备等实物投资的须提供海关报关单复印件等证明项目已经实施的材料;

  3、以在保险机构投保为由提出申请的,需提供投保保单和保费发票等材料;

  4、受主管部门委托的企业(单位)为促进我市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组织开展的促进工作为由提出申请的,需提供促进活动已经开展的证明材料(开展促进活动文件、机票、合同及发票等);

  5、以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培训的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3。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按上述所列文件顺序列出申报文件目录并装订成册。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按照办法及相关文件中规定的申报材料于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商务委。

  第十四条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贴息、补助金额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可根据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在资金中列支相关管理性支出,用于项目评审、监督检查等,提取比例不超过资金总额的1%,且提取总金额不超过25万元,并严格控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收到合作资金后,按相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部、商务部、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另行制发的文件规定进行申报,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合作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企(2008)1549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委负责解释。

 

  附件: 1、北京市使用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请表(略)

        2、申报单位承诺书应包含的主要内容(略)

        3、外派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审查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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