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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9         信息提供:服务贸易处

各中医药企事业机构: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第二批评审和第一批复审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21〕326号,以下简称《通知》,详见附件1),北京市正式启动第二批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境内注册的以中医药相关医疗保健、教育培训、科研、产业和文化等领域服务出口为特色的中医药企事业机构。申报机构不得与其附属单位和直属单位联合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构建新发展格局需要,符合中医药服务出口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体制机制较为灵活,市场化潜力较大。
  (二)在“商务部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统计监测系统中医药服务贸易统计子系统”中及时填报中医药服务贸易统计数据。
  (三)近三年在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培训、科研、产业、文化等方面稳定开展服务贸易工作,具有一定的出口规模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服务产品特色优势突出,具备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市场开拓潜力,在发展中医药服务新业态新模式方面有示范引领作用。
  (四)配备专职服务贸易工作人员,具有优良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具有完成基地建设工作的人才、技术、设备、场地等基本条件以及健全的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制度。
  (五)具有明确的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目标、规划措施以及相关保障措施。
  (六)基地建设工作负责人具有中医药服务贸易工作的丰富经验,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以上学位。

  三、申报流程
  (一)填写申请表
  请申报机构填写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申报表(详见附件2),申报表需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二)准备相关材料
  相关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法人证书复印件;
  4.近三年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协议、合同、认证认可证书复印件等;
  5.能反映申报机构(或地区)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工作的信誉和所处行业地位的证明材料(荣誉证书、政府资助、宣传报道等)。
  6.申请承诺书(详见附件3)。
  (三)报送电子版
  请申报机构将全套申请材料电子版(包括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汇集成压缩包,以“机构名称+第二批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申报材料”格式命名,于10月22日前(以邮件发送时间为准)发送至邮箱fwmy@www.rvparts4u.com,并电话联系55579498确认收到。
  (四)材料装订
  经市商务局、市中医药管理局联合评定后通知拟推荐机构,收到通知的申报机构将申报材料按照申报表、相关证明材料顺序,用A4纸双面打印,统一左侧装订,胶印装订成册,申报纸质材料一式13份,于10月26日前寄送至市商务局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机构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有故意隐瞒、虚报等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
  (二)请各申报机构根据要求在指定日期前完成材料报送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北京市商务局服务贸易处 云佳,55579498;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李盈澈,83970030

附件下载:

附件1: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第二批评审和第一批复审工作的通知
附件2: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申报表
附件3:申请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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