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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7-30         信息提供:外贸运行处

  一、制定背景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资金办法》,财企〔2014〕36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21〕183号)及《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通知。

  二、基本情况
  进口贴息实行目录管理,本次进口贴息申报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该目录包括鼓励引进的先进技术、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和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三部分内容。我局服务贸易处负责鼓励引进的先进技术部分,外贸运行处负责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和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部分。

  三、申请条件
  (一)符合《资金办法》第十一条及不违反《实施细则》第十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进口产品应当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七)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业务咨询电话(产品):55579511
  业务咨询电话(技术):55579489

政策原文:《关于开展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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